合作社法 第 24 條
- 1.合作社結餘,除依前條規定提撥外,其餘額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
- 2.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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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合作社法第24條規定合作社結餘的分配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合作社的結餘除了依照前一條的規定提撥之外,其餘的金額應按照社員的交易額比例進行分配。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剩餘金額,則可以將這部分金額移充為社員的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合作社有10個社員,每個社員的交易額分別為1000元、2000元、3000元...依此類推,總共為1萬元。根據合作社法第24條,如果該合作社的結餘為5000元,則根據社員的交易額比例,每個社員可以獲得的分配金額為交易額除以總交易額乘以結餘金額,例如交易額為1000元的社員可以獲得500元的分配金額。如果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剩餘金額,則這部分金額可以移充為社員的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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