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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作社結餘,除依前條規定提撥外,其餘額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
  2. 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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