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召集成立大會,應訂立章程,選舉職員,連同會員名冊,呈請實業部核准登記。 前項章程之決議,須有同業公司行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合組之輸出業同業公會,須有各該業公司行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11條:輸出業同業公會的發起人召集成立大會時,必須制定章程,選舉職員,並將章程及會員名冊提交給實業部核准登記。在制定章程時,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業公司行號的代表出席。同樣的,組成輸出業同業公會時,也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各該業公司行號的代表出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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