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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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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召集成立大會,應訂立章程,選舉職員,連同會員名冊,呈請實業部准登記。 前項章程之決議,須有同業公司行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合組之輸出業同業公會,須有各該業公司行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11條:輸出業同業公會的發起人召集成立大會時,必須制定章程,選舉職員,並將章程及會員名冊提交給實業部核准登記。在制定章程時,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業公司行號的代表出席。同樣的,組成輸出業同業公會時,也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各該業公司行號的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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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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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11 條規定:「發起人召集成立大會,應訂立章程,選舉職員,連同會員名冊,呈請實業部核准登記。 前項章程之決議,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