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各事項: 一、名稱。 二、區域。 三、事務所所在地。 四、事業。 五、職員名額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議。 七、經費及會計。 八、會員違章之違約金。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12條,輸出業同業公會的章程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名稱:章程應詳細記載公會的名稱。 2. 區域:章程應詳細記載公會活動的區域範圍。 3. 事務所所在地:章程應詳細記載公會的事務所所在地。 4. 事業:章程應詳細記載公會從事的事業範疇。 5. 職員名額及其選任解任:章程應詳細記載公會的職員名額及其選任解任程序。 6. 會議:章程應詳細記載公會的會議規則及程序。 7. 經費及會計:章程應詳細記載公會的經費來源及會計處理方式。 8. 會員違章之違約金:章程應詳細記載公會對會員違章行為的處理辦法及違約金的規定。 參考資料: -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 輸出業同業公會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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