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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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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會員,不再加入商業同業公會,但兼營國內商業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14條,輸出業同業公會的會員可以不再加入商業同業公會。然而,如果輸出業同業公會的會員同時也在國內營運商業業務,則不受此限制。根據此條款的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的會員在加入商業同業公會方面有特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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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14 條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會員,不再加入商業同業公會,但兼營國內商業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