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公司行號之會員代表得派一人,其擔負會費滿三單位者得加派代表一人,以後每增加二單位,加派一人,但至多不得超過七人,以經理人、主體人或店員為限。
根據商業同業公會法第 15 條,每一公司行號的會員代表可以派一人,如果其支付的會費滿三個單位,則可以再加派一人代表。隨著每增加兩個單位,可以再加派一人,但最多不得超過七人。派遣的代表必須是經理人、主體人或店員。例子:有一家公司行號的會費超過三個單位,則可以派兩個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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