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背叛國民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三、褫奪公權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無行為能力者。 六、吸食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17條,若會員代表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則不得擔任會員代表: 1. 背叛國民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2. 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3. 褫奪公權者。 4. 受破產宣告而尚未復權者。 5. 無行為能力者。 6. 吸食鴉片或其代用品者。 參考資料: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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