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代表喪失國籍,或發生前條各條情事之一者,原派之會員應撤換之。
根據《商業同業公會法》第18條,在以下情況下,會員代表應予撤換: 1. 會員代表喪失國籍。 2. 會員代表發生前條所列情事之一。 參考資料:《商業同業公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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