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業同業公會設執行委員、監察委員,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互選之。其人數執行委員至多不得逾十五人,監察委員至多不得逾七人。 前項執行委員得互選常務委員,並就常務委員中選任一人為主席。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20條,輸出業同業公會設有執行委員和監察委員,這些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人數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監察委員人數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根據法條的規定,執行委員可以選出常務委員,並從常務委員中選出一位擔任主席的職務。 參考資料: -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國際貿易促進會條例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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