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委員及監察委員之任期均為四年,每二年改選半數,得聯任一次。 依前項規定第一次應改選之委員,於選舉時以抽籤定之。但委員人數為奇數時,留任者之人數,得較改選者多一人。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21 條規定,執行委員及監察委員的任期均為四年,每二年改選半數,可連任一次。根據法條第二項的規定,第一次改選的委員應以抽籤方式來決定。但當委員人數為奇數時,留任者的人數可以多於改選的人數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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