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委員及監察委員均為名譽職。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22 條規定,執行委員及監察委員的職務是名譽職,這表示他們並不領取薪水或報酬,而是出於對公會的貢獻和服務意願而擔任這些職位。他們的職責主要是監督公會的運作,確保公會的會員和利益得到保護。這種名譽職的設置是為了維持公會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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