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之事業,得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程序,由會員大會決議停止,但須呈經實業部核准。 事業停止後,屬於所營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得以該公會執行委員充任之。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41條,如果同業公會經會員大會依照第31條的程序決議停止營業,必須呈經實業部核准。事業停止後,公會所營事業的財產應根據法律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由執行委員擔任。 例如,假設某輸出業同業公會的會員大會決議停止營業,並經實業部核准後,公會需要進行財產清算。在清算過程中,公會選派了執行委員擔任清算人負責處理相關事宜。清算人將依法處理公會的財產並解決相關債務,以確保公會的財產能夠得到有效的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