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業同業公會解散時,得依決議選任清算人,如選任後有缺員者,更行補選。清算人不能選任時,得由法院指定之。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42條規定了輸出業同業公會在解散時選任清算人的程序。根據這條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可以根據決議來選任清算人,如果選任後有缺員的情況,則可以進行補選。如果無法選任清算人,則可以由法院指定清算人。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假設某個輸出業同業公會決議解散,在解散決議中選任了三個清算人,但其中一個清算人後來辭職了。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42條的規定,公會可以進行補選以填補缺員的位置。如果在補選過程中仍然無法找到合適的人選,則公會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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