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業同業公會所有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除本法第三十八條另有規定外,其不足額應按會員擔負會費額比例分擔之。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44 條規定,在輸出業同業公會的所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除非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三十八條另有規定,否則該不足額應根據會員擔負的會費額比例進行分擔。 參考資料: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範例:輸出業同業公會A在某個時期的債務不足清償,根據該公會法第 44 條的規定,會員B擔負該公會的會費比例為10%,則會員B需分擔這個不足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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