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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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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所有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除本法第三十八條另有規定外,其不足額應按會員擔負會費額比例分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44 條規定,在輸出業同業公會的所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除非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三十八條另有規定,否則該不足額應根據會員擔負的會費額比例進行分擔。 參考資料: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範例:輸出業同業公會A在某個時期的債務不足清償,根據該公會法第 44 條的規定,會員B擔負該公會的會費比例為10%,則會員B需分擔這個不足額的10%。

  • 第三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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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44 條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所有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除本法第三十八條另有規定外,其不足額應按會員擔負會費額比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