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不依本法加入輸出業同業公會,或不繳納會費,或違反公會章程及決議者,得經執行委員會之決議,予以警告。警告無效時,得按其情節輕重,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為左列之處分: 一、章程所定之違約金。 二、有期間之停業 三、永久停業。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處分,非呈經實業部核准,不得為之。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45條,如果公司行號不按照該法加入輸出業同業公會、不繳納會費、或違反公會章程及決議,執行委員會可以根據其情節輕重做出以下處分: 1. 根據章程所定之違約金; 2. 暫時停業一段期間; 3. 永久停業。 但是,在執行第二款和第三款處分之前,必須呈經實業部核准才能執行。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45條,如果某公司不按照法規加入輸出業同業公會或違反相關規定,公會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不同的處分。例如,如果公司拒絕加入公會或違反公會章程,公會可以先給予警告,並要求改正行為。如果警告無效,公會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進一步處罰,例如要求支付違約金或暫時停業。在較嚴重的情況下,公會還可以做出永久停業的處分。然而,執行第二款和第三款處分之前,需要經過實業部的核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公司遵守公會規定,維護公會的形象和利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