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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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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委員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者,得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解除其職務,并通知其原派之會員撤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46條規定,如果輸出業同業公會委員在處理職務時違反法律、犯有貪污舞弊行為,或是有其他重大不當行為,公會可以按照該法第30條的程序解除該委員的職務,並通知派任該委員的原會員撤換他。

  • 法令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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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46 條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委員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者,得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