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業同業公會委員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者,得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解除其職務,并通知其原派之會員撤換之。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46條規定,如果輸出業同業公會委員在處理職務時違反法律、犯有貪污舞弊行為,或是有其他重大不當行為,公會可以按照該法第30條的程序解除該委員的職務,並通知派任該委員的原會員撤換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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