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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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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實業部得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換其負責人員。 四、停止其任務之一部或全部。 五、解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47條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如果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或妨害公益情事,工業部可以實施以下處分措施: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換其負責人員;四、停止其任務之一部或全部;五、解散。 根據該法第47條,如果輸出業同業公會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妨害公益情事,工業部可以施以不同的處分方式。例如,如果輸出業同業公會違反相關法令,工業部可以發出警告給該公會,提醒其遵守法令規定。另外,如果該公會的決議有違法情事,工業部可以撤銷這些決議。此外,如果該公會的負責人員有不當行為,工業部可以撤換他們的職位。如果輸出業同業公會的行為嚴重妨害公共利益,工業部還可以停止其全部或部分任務,甚至解散該公會。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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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47 條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實業部得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