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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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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部為前條第三款之處分時,得因情節重大,飭令原派之公司行號解除其職務。如為主體人時,得為有期間停止營業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48條,當實業部對於同業公會的處分屬於第三款的情況時,若情節極其嚴重,實業部可以命令原本派遣該公司的經營者解除職務。如果處分對象是主體人時,實業部則可以進行有期間的停止營業的處分。該條的具體內容可能涉及實際案例的條文解釋,以及對於同業公會的管理與相關處分的政府規定。

  • 停止營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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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48 條規定:「實業部為前條第三款之處分時,得因情節重大,飭令原派之公司行號解除其職務。如為主體人時,得為有期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