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部為前條第三款之處分時,得因情節重大,飭令原派之公司行號解除其職務。如為主體人時,得為有期間停止營業之處分。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48條,當實業部對於同業公會的處分屬於第三款的情況時,若情節極其嚴重,實業部可以命令原本派遣該公司的經營者解除職務。如果處分對象是主體人時,實業部則可以進行有期間的停止營業的處分。該條的具體內容可能涉及實際案例的條文解釋,以及對於同業公會的管理與相關處分的政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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