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部得派員檢查輸出業同業公會之財產及簿冊。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49條,實業部有權派員檢查輸出業同業公會的財產和簿冊。該條款意味著實業部可以進行監督和審查,以確保輸出業同業公會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具體的情況可能需要參考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的相關解釋或司法判例,以了解實業部如何行使這一權力的具體細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