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業同業公會受其會所所在地地方主管官署之監督。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50 條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受其會所所在地地方主管官署之監督。根據該法條,輸出業同業公會在行使其職權時受到地方主管官署的監督。輸出業同業公會在執行相關業務時需遵守該地方主管官署所制定的政策、法規及指導原則。地方主管官署應監督輸出業同業公會的運作,確保其符合法律規定並保護公眾利益。輸出業同業公會應配合並主動提供所需資料給地方主管官署進行監督。例如,某輸出業同業公會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遵從地方主管官署的指導意見,並向其進行報告和報備。地方主管官署有權對該公會的運作進行檢查和監視,並在必要時要求其作出改進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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