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事業時,應擬定計劃書,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呈請實業部核准,或以實業部之命令興辦之,其變更時亦同。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及取締,非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呈請實業部核准,不得施行,但實業部得因必要令其限制或取締。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8條規定,在興辦或變更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事業時,應擬定計劃書,並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呈請實業部核准,或根據實業部的指示進行。如果要限制或取締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活動,則必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議決並呈請實業部核准,否則不得執行,但實業部可以根據必要情況作出限制或取締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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