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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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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事業時,應擬定計劃書,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呈請實業部准,或以實業部之命令興辦之,其變更時亦同。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及取締,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呈請實業部核准,不得施行,但實業部得因必要令其限制或取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8條規定,在興辦或變更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事業時,應擬定計劃書,並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呈請實業部核准,或根據實業部的指示進行。如果要限制或取締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活動,則必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議決並呈請實業部核准,否則不得執行,但實業部可以根據必要情況作出限制或取締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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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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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8 條規定:「興辦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事業時,應擬定計劃書,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呈請實業部核准,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