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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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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以每一海關所在地為一區域。但實業部得就各區域指定其設立之次第,或因必要令兩區域以上合併設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9條,輸出業同業公會的設立以每一海關所在地為一區域,然而實業部有權根據需要指定其設立的程序,或因必要情況下可以讓兩個以上的區域合併設立同業公會。 參考資料: -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民國109年6月26日) - 指導建立公司協會,金典資訊網,https://www.golden-ic.net.tw/11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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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9 條規定:「輸出業同業公會以每一海關所在地為一區域。但實業部得就各區域指定其設立之次第,或因必要令兩區域以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