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131 條(實施開墾工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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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墾人自受領承墾證書之日起,應於一年內實施開墾工作,其墾竣之年限,由主管農林機關規定之,逾限不實施開墾者,撤銷其承墾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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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31 條規定,承墾人自受領承墾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必須實施開墾工作,逾期未動工者撤銷承墾證書。
Q · 承墾證書拿到後一年內沒動工會怎樣?
證書直接撤銷,沒有警告期
依土地法第 131 條,承墾人自受領承墾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必須實施開墾工作(實地動土、整地、耕作,不是計畫書或籌備),逾期主管機關應撤銷承墾證書,中間沒有警告期、沒有寬限通知。墾竣的最終年限由主管農林機關依個案規定。如遇不可抗力,可依第 132 條規定申請展限,但「我沒錢」「還在找人」不算不可抗力。
深度解讀
承墾證書發下來那天,一個看不見的時鐘也同時開始倒數。131 條說得明白:拿到證書的一年內,你必須實際開始動工。不是準備計畫書、不是還在籌資、不是正在洽談合作,是真的下田動土。一年後回頭看,如果主管機關認定你根本沒開工,證書直接被撤銷,中間沒有警告期、沒有寬限通知。而且「開工」只是第一關;墾地完成的最終期限由主管農林機關依地理條件各別規定,不同案子不一樣。131 條的精神很直白:公有荒地不是用來囤的,是用來墾的。發證書是給你資源,不是給你紙上榮譽,拿了就要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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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