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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31 條(實施開墾工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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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墾人自受領承墾證書之日起,應於一年內實施開墾工作,其墾竣之年限,由主管農林機關規定之,逾限不實施開墾者,撤銷其承墾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131 條規定,承墾人自受領承墾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必須實施開墾工作,逾期未動工者撤銷承墾證書。

Q · 承墾證書拿到後一年內沒動工會怎樣?

證書直接撤銷,沒有警告期

依土地法第 131 條,承墾人自受領承墾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必須實施開墾工作(實地動土、整地、耕作,不是計畫書或籌備),逾期主管機關應撤銷承墾證書,中間沒有警告期、沒有寬限通知。墾竣的最終年限由主管農林機關依個案規定。如遇不可抗力,可依第 132 條規定申請展限,但「我沒錢」「還在找人」不算不可抗力。

深度解讀

承墾證書發下來那天,一個看不見的時鐘也同時開始倒數。131 條說得明白:拿到證書的一年內,你必須實際開始動工。不是準備計畫書、不是還在籌資、不是正在洽談合作,是真的下田動土。一年後回頭看,如果主管機關認定你根本沒開工,證書直接被撤銷,中間沒有警告期、沒有寬限通知。而且「開工」只是第一關;墾地完成的最終期限由主管農林機關依地理條件各別規定,不同案子不一樣。131 條的精神很直白:公有荒地不是用來囤的,是用來墾的。發證書是給你資源,不是給你紙上榮譽,拿了就要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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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131 條規定:「承墾人自受領承墾證書之日起,應於一年內實施開墾工作,其墾竣之年限,由主管農林機關規定之,逾限不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1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3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