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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30 條(承墾荒地面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墾人承領荒地,每一農戶以一墾地單位為限,每一農業合作社承領墾地單位之數,不得超過其所含自耕農戶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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