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地質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者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不得建築。
根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條的规定,除非地质条件经当地主管建筑机关认为没有问题,或者设有适当的挡土设施,否则在悬崖的上下距离范围内不能进行建筑活动。具体地,悬崖上下距离应为悬崖高度的两倍。如果没有适当的挡土设施,就不能在此范围内建筑。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