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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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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14條,該署設有人事處,並且有處長、副處長及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其中,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副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人事處的職責是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是根據法規定的員額派充。這意味著人事處的組成包括處長、副處長以及其他人員,並且他們的職務級別有明確的規定。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32條規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人事處之設置,來自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的組織法。該法規定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的組織架構,包括人事處的設立和相關人員的職務等級。根據這些法規,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的人事處就負責處理該署內的人事事務,包括聘用、管理和調派工作人員等方面的事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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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本署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