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14條,該署設有人事處,並且有處長、副處長及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其中,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副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人事處的職責是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是根據法規定的員額派充。這意味著人事處的組成包括處長、副處長以及其他人員,並且他們的職務級別有明確的規定。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32條規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人事處之設置,來自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的組織法。該法規定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的組織架構,包括人事處的設立和相關人員的職務等級。根據這些法規,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的人事處就負責處理該署內的人事事務,包括聘用、管理和調派工作人員等方面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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