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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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第16條,當液化石油氣容器的灌裝重量超過50公斤,或使用了與本標準同等以上效能的技術或工法時,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進行申請型式認可或個別認可,並按照第三條至前條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 -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經濟部能源局民國101年11月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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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