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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八、法警執行職務與同院檢察署法警應密切配合相互支援,有關院檢共同勤務之分配,由法警長報由書記官長與檢察署書記官長洽定之,並報院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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