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60 條
- 1.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者,應由代理人出具承諾書,送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依本法代委託人負責履行申報納稅義務。
-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如有非屬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並無法自行辦理申報者,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 3.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如有非屬本法第八十八條扣繳範圍之所得」,指有本法第八條所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及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應分別就源扣繳應納稅額,但未列入本法第八十八條扣繳範圍;或雖已列入扣繳所得範圍,但因未達起扣額,或本法第八十九條未規定扣繳義務人者而言;所稱「依規定稅率納稅」,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非扣繳範圍之所得,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時,應依當年度所適用同類扣繳所得之扣繳率,其未規定扣繳率者,準用同類之扣繳率申報納稅;所稱「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指納稅義務人在該年度依本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之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其所得應適用上列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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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納稅義務人在依法委託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時,代理人應出具承諾書並送交稽徵機關核准,以代委託人履行申報納稅義務。另外,對於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且無法自行辦理申報的非居住在台灣的個人或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和代理人的營利事業,在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可以委託居住在台灣的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作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其中,所稱「非屬本法第八十八條扣繳範圍之所得」,指的是所得稅法規定的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但未列入扣繳範圍的所得,或者已列入扣繳範圍但未達起扣額或未規定扣繳義務人的所得。而「依規定稅率納稅」則指非居住在台灣的個人有非扣繳範圍之所得,在離境時應依當年度適用的同類扣繳所得之扣繳率申報納稅。而「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則指納稅義務人在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應依照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舉例而言,如果一個非居住在台灣的個人有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但未達到起扣額,或者該所得未規定特定扣繳義務人,該個人可以委託居住在台灣的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作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若該個人在當年度的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未離境,則應依規定進行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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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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