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納稅義務人在依法委託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時,代理人應出具承諾書並送交稽徵機關核准,以代委託人履行申報納稅義務。另外,對於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且無法自行辦理申報的非居住在台灣的個人或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和代理人的營利事業,在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可以委託居住在台灣的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作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其中,所稱「非屬本法第八十八條扣繳範圍之所得」,指的是所得稅法規定的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但未列入扣繳範圍的所得,或者已列入扣繳範圍但未達起扣額或未規定扣繳義務人的所得。而「依規定稅率納稅」則指非居住在台灣的個人有非扣繳範圍之所得,在離境時應依當年度適用的同類扣繳所得之扣繳率申報納稅。而「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則指納稅義務人在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應依照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舉例而言,如果一個非居住在台灣的個人有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但未達到起扣額,或者該所得未規定特定扣繳義務人,該個人可以委託居住在台灣的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作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若該個人在當年度的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未離境,則應依規定進行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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