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海關緝私條例 第 27 條

  1. 1.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處管領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經查明前述運送業者有包庇、唆使或以其他正當方法,使其運輸工具之工作人員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者,除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處罰外,並得停止該運輸工具三十天以內之結關出口。
  2. 2.前項運輸工具以載運槍砲、彈藥或毒品為主要目的者,沒入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包含了兩個款項。第一項規定,如果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將要處罰罰鍰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如果運送業者有包庇、唆使或使用其他非正當方法讓工作人員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除了依照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處罰,海關還可以停止該運輸工具結關出口三十天以內。第二項則是規定,如果運輸工具的主要目的是載運槍砲、彈藥或毒品,則該運輸工具將被沒入。 依據法規舉例,根據《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6 輯之裁判內容》的案例,有一宗涉及漁船私運貨物進口的案件。被告在澎湖縣望安鄉東嶼坪海域買賣炸藥和雷管,並將這些貨物藏匿在東嶼坪島上,其行為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此被處以罰鍰十萬元並沒入涉案漁船。這個案例可以作為適用該法條的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