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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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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依限提出營運及財務相關文件之規定;或違反同條項關於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檢查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了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措施。根據該條規定,如果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財政部可以給予警告或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改正;如果屆期未改正,可以按次處罰;如果被處罰三次仍未改正,可以停止傳輸通關資料業務六個月以下或廢止其許可。 具體來說,通關網路業者可能會因為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的規定而被處罰。此外,也可能因為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即未按時提出營運和財務相關文件,或違反該項關於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檢查的規定而受到處罰。 例如,如果一家通關網路業者未能按時提交營運和財務相關文件,或者試圖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財政部可以給予警告或處以罰鍰,并要求在限期內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正,財政部可以再次處罰,如此往復三次仍未能完成改正的話,則可以停止其傳輸通關資料業務六個月以下,或者最終取消其許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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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