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當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而需要轉移使用權時,應先進行以下步驟: 1. 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受撥機關需先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聯繫,進行查核和報告程序。這樣可以確保土地轉移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這項規定的參考來源是《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並根據該法第37條(土地的管理)和第38條(土地的移轉)的規定制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國有財產的合理管理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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