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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層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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