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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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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層報財政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當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而需要轉移使用權時,應先進行以下步驟: 1. 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受撥機關需先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聯繫,進行查核和報告程序。這樣可以確保土地轉移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這項規定的參考來源是《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並根據該法第37條(土地的管理)和第38條(土地的移轉)的規定制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國有財產的合理管理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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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