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條申請借用非公用財產,應備具借用申請書,其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
根據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39條,如果要借用非公用財產,應該編寫借用申請書,其格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這條規定確定了借用非公用財產所需的手續和文件,以確保借用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根據此條例,借用人應向國有財產局提出正式的借用申請書,並按照所提供的格式進行編寫。該申請書應詳細說明借用的非公用財產的用途和期限,以及其他相關資料。這樣的規定可以幫助確保借用非公用財產的程序公正和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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