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票據法 第 16 條(票據之變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2. 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2. 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 🔵學說:不符合11 3但書,類推16 2 * 變造之人未為簽名,故不負票據上責任,但仍可能依偽造有價證券及損害賠償請求變造人負責
siriss074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變造之人未為簽名,自不負票據上責任,但仍能依偽造有價證券及損害賠償請求變造人負責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