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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6 條(票據之變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2. 前項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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