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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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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21 條
(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時間)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
關係人
應為之行為,應於其營業日之營業時間內為之;如其無特定營業日或未訂有營業時間者,應於通常營業日之營業時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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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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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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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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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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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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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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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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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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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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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參加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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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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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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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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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節 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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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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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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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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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 21 條規定,如果你想要行使或保全票據上的權利,你必須在票據關係人的營業日營業時間內進行相關行為。如果票據關係人沒有特定的營業日或營業時間,那麼你必須在通常的營業日營業時間內進行相關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要在票據上獲得權利,你必須在票據關係人的營業時間內進行相關行為。例如,如果你想要在銀行兌現支票,你必須在銀行的營業時間內前往銀行進行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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