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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21 條(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時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關係人應為之行為,應於其營業日之營業時間內為之;如其無特定營業日或未訂有營業時間者,應於通常營業日之營業時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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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 21 條規定,如果你想要行使或保全票據上的權利,你必須在票據關係人的營業日營業時間內進行相關行為。如果票據關係人沒有特定的營業日或營業時間,那麼你必須在通常的營業日營業時間內進行相關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要在票據上獲得權利,你必須在票據關係人的營業時間內進行相關行為。例如,如果你想要在銀行兌現支票,你必須在銀行的營業時間內前往銀行進行相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