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21 條(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時間)
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關係人應為之行為,應於其營業日之營業時間內為之;如其無特定營業日或未訂有營業時間者,應於通常營業日之營業時間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21 條規定,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的行為須於對方營業日的營業時間內進行;無特定營業時間者,依通常營業時間認定。
Q · 支票或票據可以在週末、晚上拿去提示嗎?
依票據法第 21 條,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如付款提示、作成拒絕證書)必須在票據關係人的營業日之營業時間內為之。週六下午、國定假日或銀行下午三點半後辦理票據業務的時間之外提示,法律上不生效力。對方若無特定營業日或營業時間,則回到「通常營業日之營業時間」這個社會通念標準(一般辦公時段)。時間踩錯,後續對背書人、發票人的追索權可能整個失效。
白話解讀
多數人覺得票據是隨時可以拿去兌現或追索的。錯了。票據法第 21 條規定,你行使票據權利必須在對方的「營業日的營業時間內」。週六下午你興沖沖拿支票去公司要錢,公司沒開門,你的提示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如果對方是銀行,時間更嚴:下午三點半後的提示都可能不算。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規定,但它決定了一件大事:你的拒絕證書(退票證明)做得合不合法。程序錯了,你後續對背書人、發票人的追索可能都跟著失效。對方沒有特定營業時間的,回到「通常營業時間」這個社會標準。知道這條的人會在星期一早上 10 點準時出現,不知道的人在週末繞一大圈什麼也拿不到。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21 條為票據權利行使的時間規範,要求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須於票據關係人之營業日的營業時間內完成;若無特定營業日或未訂營業時間,則依通常營業日之營業時間認定,藉以平衡執票人權利行使與付款人合理作業之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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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票據幾點前要提示才有效?▾
須在對方營業日的營業時間內,銀行通常為下午三點半前的票據業務時間。
Q2週末可以提示票據嗎?▾
原則不行,週末非營業日;若提示期限末日逢假日,可依民法第 122 條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Q3對方沒有固定營業時間怎麼辦?▾
依通常營業日之營業時間認定,一般指週一到週五辦公時段。
Q4非營業時間提示會怎樣?▾
提示不生法律效力,據此作成的拒絕證書效力可能被推翻,連帶影響追索權。
Q5拒絕證書一定要在營業時間做嗎?▾
是,作成拒絕證書屬保全票據權利行為,須於營業時間內完成。
Q6銀行下午四點還開著能辦票據提示嗎?▾
不一定,票據業務營業時間通常截至下午三點半,建築物有人不等於可辦票據業務。
Q7票據法第 21 條的營業時間是誰的營業時間?▾
是票據關係人(被提示的付款人或承兌人)的營業時間,不是執票人的。
Q8對方故意不在營業時間我怎麼辦?▾
可請求法院公證處、商會等公共會所協助作成拒絕證書(票據法第 20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business_time_basis | key_risk |
|---|---|---|
| 一般公司 | 公司公告或慣行之營業日營業時間 | 彈性工時或無公告時改依通常營業時間認定 |
| 金融業(銀行) | 對外辦理票據業務之時間(通常至下午三點半) | 建築物有人但票據業務時間已過,提示無效 |
| 無特定營業日/未訂營業時間 | 通常營業日之營業時間(社會通念,週一至週五辦公時段) | 認定具不確定性,宜選一般辦公時段並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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