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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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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部單位之稽核人員於充任前均應分別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下列訓練,並取得結證書: 一、初任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電腦稽核研習班或票券稽核研習班六十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二、領隊稽核人員應參加領隊稽核研習班十九小時以上課程。 三、總稽核及正副主管應參加稽核主管研習班十二小時以上課程。
  2. 2.銀行業國外營業單位自當地聘任之內部稽核人員充任前應參加之相關訓練,不用前項規定。但當地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3.內部稽核人員(含正副主管及總稽核)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或稽核人員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含母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其最低訓練時數,正副主管及總稽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其餘內部稽核人員應達三十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4. 4.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5. 5.派駐國外或國外營業單位自當地聘任之內部稽核人員,每年在職訓練時數應符合當地法令規定,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但當地法令無規定者,應比照本國總行內部稽核單位主管及人員每年在職訓練時數,並得以參加符合當地法令規定所設立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課程時數進行認定。
  6. 6.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7條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以下事項: 1. 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本適足性: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其資本適足性。 2. 訂定適當的資金調度原則及管理規範:建立衡量及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其流動性風險。 3. 投資風險管理: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投資配置,建立各項投資風險的管理。 4. 資產品質及分類評估: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一致性資產品質及分類評估方法,計算並控管其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提列備抵損失或準備。 5. 資訊安全防護及緊急應變計畫: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以保護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的安全性。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風險可控,並加強資金調度、投資風險管理、資產品質評估及資訊安全防護等方面的控制措施。 參考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函令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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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7 條規定:「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於充任前均應分別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下列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