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7條規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以下事項: 1. 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本適足性: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其資本適足性。 2. 訂定適當的資金調度原則及管理規範:建立衡量及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其流動性風險。 3. 投資風險管理: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投資配置,建立各項投資風險的管理。 4. 資產品質及分類評估: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一致性資產品質及分類評估方法,計算並控管其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提列備抵損失或準備。 5. 資訊安全防護及緊急應變計畫: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以保護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的安全性。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風險可控,並加強資金調度、投資風險管理、資產品質評估及資訊安全防護等方面的控制措施。 參考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公告、函令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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