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二條準用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對於這個問題,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有關"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 1 條"的相關資料或範例。我對該法規不瞭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