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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42 條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準用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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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2條沒有在上述的文中提到,所以無法根據提供的資訊回答關於該法條的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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