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42

快速跳轉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準用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2條沒有在上述的文中提到,所以無法根據提供的資訊回答關於該法條的問題。

立法沿革 2

(1040116 制定)

電子支付機構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   前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章程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之章則、議事規程,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前項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怠於實施該會應辦理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該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立法理由一、為強化業者自律功能及健全市場發展,第一項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加入公會自律組織或銀行公會成立之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   二、為促使公會自律組織發揮自律功能,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促使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同業公會發揮功能,爰於第三項規定公會業務需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另為健全該公會之運作,並於第四項規定公會理事、監事有怠忽職守等情形時,主管機關之處置。

(1091225 全文修正)

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準用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條次變更,修正本條所援引之條次;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增訂第三項,爰配合修正援引之項次。

(1040116 制定)

一、為強化業者自律功能及健全市場發展,第一項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加入公會自律組織或銀行公會成立之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   二、為促使公會自律組織發揮自律功能,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促使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同業公會發揮功能,爰於第三項規定公會業務需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另為健全該公會之運作,並於第四項規定公會理事、監事有怠忽職守等情形時,主管機關之處置。

(10912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條次變更,修正本條所援引之條次;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增訂第三項,爰配合修正援引之項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2 條規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準用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