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7 條(保險利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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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契約自動失效,僅適用財產保險。
Q · 保險買了就一定有效嗎?
不一定。失去保險利益保單就直接失效
依保險法第 17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這個「失效」不是「可以撤銷」也不是「保險公司可以拒賠」,而是契約自動消滅。賣車後忘退保、房子過戶後保單沒處理,這些情況下出險,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以本條拒賠。但僅適用財產保險,人壽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訂約時存在即可,事故時不必再有。
深度解讀
保險這門生意有一個最根本的前提:你必須「有資格」替這個東西買保險。資格的法律名稱叫保險利益。你的車你有保險利益,你的房子你有保險利益。但如果你把車賣了,保單還在,車被偷了你去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會拒絕,因為車已經不是你的了,你對它不再有保險利益。第 17 條說得乾脆: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不是「可以被撤銷」,不是「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不賠」,是直接失效。但這條只適用於財產保險(車、房、貨物),人壽保險不適用。為什麼?因為人壽保險的保險利益在訂約時存在就夠了(通說),不要求事故發生時仍然存在。離婚後前夫的壽險保單不會因為你們離婚就自動失效,這個差別很多人不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要保人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保險利益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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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