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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7 條(保險利益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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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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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你買了一份保險,但是保險的東西並不是你的,也就是你沒有保險利益,那麼這份保險就沒有效力。 舉個例子,如果你想要買一份汽車保險,但是你並沒有擁有那輛車,也就是你沒有保險利益,那麼這份保險就沒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