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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7 條(保險利益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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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保險利益特別生效要件;避免道德危險 * 🥣部分實務、🔵葉啟洲師: 17雖規定「保險標的物」,文義上似乎僅限於「財產保險」,惟為貫徹避免道德風險,解釋上「人身保險」應類推適用17 * 🔵多數說: 「人身保險」只要「履約時」有保險利益就好 「財產保險」須始終存在保險利益就
wx68
2 years ago
避免道德危險(主觀危險)的具體規定
jjcchi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此目的是為避免道德(主觀)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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