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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6-1 條(保險利益處分權之放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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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如果未成年人或被宣告需要監護的人的父母或監護人要買保險,他們可以一起商量,在保險事故發生前約定保險金會匯入指定的信託帳戶。此外,要保人也可以放棄保險利益的處分權。 舉個例子,小明是一個未成年人,他的父母想要為他買一份保險。他們可以一起商量,約定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金會匯入指定的信託帳戶,以確保小明的權益。此外,小明的父母也可以放棄保險利益的處分權,讓小明在需要時可以自己處理保險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