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1 條(保險利益處分權之放棄)
快速跳轉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 條之 1 讓父母或監護人在投保時,可預先約定保險金匯入信託帳戶,並放棄處分權,使保障無法被任何人動搖。
Q · 怕自己走了以後小孩的保險金被親戚挪用,該怎麼做?
用保險法 16-1 把保險金鎖進信託
依保險法第 16 條之 1,父母或監護人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投保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方可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理賠後直接匯入指定信託帳戶,按事先約定的方式撥付。要保人並可放棄第 111 條的保險利益處分權,這個放棄是不可逆的,意即放棄後再也無法更改受益人、解約、變更保險金用途。錢一旦被鎖進這個結構,誰都動不了。
深度解讀
一對父母最深的擔憂,往往不是自己會怎樣,而是自己走了以後,還不能獨立的孩子怎麼辦。尤其是身心障礙的孩子。保險金可以留給他們,但誰來確保這筆錢真的被好好用在孩子身上,而不是被其他人挪用?第 16 條之 1 就是為這個問題而生的。它讓父母或監護人在活著的時候,預先把保險金導入一個信託帳戶,約定好這筆錢只能用在孩子的生活照護上。更關鍵的是,要保人可以放棄保險法第 111 條的保險利益處分權,意思是:這份保單一旦設定好,就不能再被隨意更改受益人或解約拿錢。錢被鎖進一個誰都動不了的結構裡,除了按約定照顧你的孩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監護宣告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要保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第一百十一條條文
- 保險利益名詞
- 民法 第 14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11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38-2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