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6-1 條(保險利益處分權之放棄)
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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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 條之 1 讓父母或監護人在投保時,可預先約定保險金匯入信託帳戶,並放棄處分權,使保障無法被任何人動搖。
Q · 怕自己走了以後小孩的保險金被親戚挪用,該怎麼做?
依保險法第 16 條之 1,父母或監護人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投保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方可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理賠後直接匯入指定信託帳戶,按事先約定的方式撥付。要保人並可放棄第 111 條的保險利益處分權,這個放棄是不可逆的,意即放棄後再也無法更改受益人、解約、變更保險金用途。錢一旦被鎖進這個結構,誰都動不了。
白話解讀
一對父母最深的擔憂,往往不是自己會怎樣,而是自己走了以後,還不能獨立的孩子怎麼辦。尤其是身心障礙的孩子。保險金可以留給他們,但誰來確保這筆錢真的被好好用在孩子身上,而不是被其他人挪用?第 16 條之 1 就是為這個問題而生的。它讓父母或監護人在活著的時候,預先把保險金導入一個信託帳戶,約定好這筆錢只能用在孩子的生活照護上。更關鍵的是,要保人可以放棄保險法第 111 條的保險利益處分權,意思是:這份保單一旦設定好,就不能再被隨意更改受益人或解約拿錢。錢被鎖進一個誰都動不了的結構裡,除了按約定照顧你的孩子。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6 條之 1 規範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者之保險金信託機制,允許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事故發生後直接匯入指定信託帳戶,並賦予要保人放棄保險利益處分權的法律工具,建構不可逆的保障結構,是台灣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的核心法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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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16-1 是什麼?▾
建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者保險金信託的法源,讓保險金理賠後直接進入信託帳戶按約定撥付。
Q2放棄處分權可以反悔嗎?▾
不行。放棄是不可逆的法律行為,這也是它的保護力來源。
Q3保險金信託要花多少錢?▾
信託設定費約 1,000-5,000 元,管理費從信託財產扣,不需另外付。
Q4誰可以用保險法 16-1?▾
父母或監護人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或依民法 14 受監護宣告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cope | key_feature | irrevocability |
|---|---|---|---|
| 保險法 16-1 保險金信託 |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監護人投保 | 可放棄處分權,三方共同約定 | 放棄處分權後不可撤回 |
| 一般保險金信託 | 任何要保人皆可設定 | 需另立信託契約,保險公司配合度不一 | 通常可撤回 |
| 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 已有財產之身心障礙者 | 用現有財產設立信託,需一次性轉入 | 依信託契約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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