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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6-1 條(保險利益處分權之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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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6 條之 1 讓父母或監護人在投保時,可預先約定保險金匯入信託帳戶,並放棄處分權,使保障無法被任何人動搖。

Q · 怕自己走了以後小孩的保險金被親戚挪用,該怎麼做?

用保險法 16-1 把保險金鎖進信託

依保險法第 16 條之 1,父母或監護人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投保時,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方可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理賠後直接匯入指定信託帳戶,按事先約定的方式撥付。要保人並可放棄第 111 條的保險利益處分權,這個放棄是不可逆的,意即放棄後再也無法更改受益人、解約、變更保險金用途。錢一旦被鎖進這個結構,誰都動不了。

深度解讀

一對父母最深的擔憂,往往不是自己會怎樣,而是自己走了以後,還不能獨立的孩子怎麼辦。尤其是身心障礙的孩子。保險金可以留給他們,但誰來確保這筆錢真的被好好用在孩子身上,而不是被其他人挪用?第 16 條之 1 就是為這個問題而生的。它讓父母或監護人在活著的時候,預先把保險金導入一個信託帳戶,約定好這筆錢只能用在孩子的生活照護上。更關鍵的是,要保人可以放棄保險法第 111 條的保險利益處分權,意思是:這份保單一旦設定好,就不能再被隨意更改受益人或解約拿錢。錢被鎖進一個誰都動不了的結構裡,除了按約定照顧你的孩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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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16-1 條規定:「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1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