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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保險法31受僱人或動物等損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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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所有物及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Q · 員工開公司車撞人、自家狗咬路人、招牌砸到人,保險會賠嗎?

會。保險法 31 條明文承保

依保險法第 31 條,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所有之物及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員工執行職務時造成第三人損害、自家設備或建物造成損害、飼養的動物咬傷他人,只要該險種承保範圍涵蓋責任損害,保險公司必須理賠,不能用「不是被保險人本人做的」為由拒賠。

白話解讀

你請了一個員工,他在送貨途中撞傷了路人。你養了一隻狗,牠咬了鄰居的小孩。你的招牌鬆脫了,砸中路過的行人。這三件事的共同點:造成損害的不是你本人,是你的人、你的東西、你的動物。但保險法第31條說:你的保險照賠。這條存在的意義,是確保保險契約的保護傘不只罩著你一個人,而是延伸到你管轄範圍內的一切風險源。沒有這條的話,老闆們買保險只保護了自己親手造成的損害,員工搞出來的禍、自家設備出的包、自家寵物咬的人,全部都會變成保險的灰色地帶。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31 條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的擴大規定,將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從被保險人本人之行為延伸至其受僱人、所有物及動物所致損害,建立以被保險人為圓心的責任保險保護半徑。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員工用公司車出車禍,公司的保險會賠嗎?

會。保險法第 31 條明確規定受僱人所致之損害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前提是員工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造成事故。如果員工下班後私自開公司車去兜風出事,是否仍在承保範圍會有爭議。內行人提示:投保車險時確認保單的「被保險人範圍」是否包含「經被保險人允許使用車輛之人」,這個條款比第 31 條的保護更直接也更明確。

Q2我養的貓從陽台跳下去砸傷路人,寵物險會賠嗎?

如果你有投保寵物責任險或居家責任險,依保險法第 31 條保險人對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要注意:寵物險通常有理賠上限和除外條款。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只買寵物的醫療險(保寵物自己生病),沒買寵物責任險(保寵物傷害別人)。後者才是保護你的荷包的關鍵險種。

Q3保險法第 31 條規範什麼?

規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所有物及動物所致損害的賠償責任,擴大責任保險的承保射程。

Q4什麼叫受僱人?

在被保險人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之人,不限正式員工,含打工、臨時工、特定條件下的外包人員。

Q5所有之物包括哪些?

被保險人所有並管領之物,含建物、設備、車輛、招牌等不動產與動產。

Q6責任保險是什麼?

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之保險,本條為其承保範圍擴大規定。

Q7員工出車禍公司怎麼申請理賠?

確認員工執行職務事實 → 通知保險公司 → 提供事故經過與員工資料 → 配合調查 → 依指示處理和解或訴訟。

Q8寵物咬人保險理賠怎麼跑?

立即就醫處理 → 確認寵物責任險或居家責任險承保 → 通知保險公司 → 蒐證(監視器、醫療單據)→ 配合保險公司處理對方求償。

Q9保險公司會賠多少?

依保單約定的理賠上限 + 自負額條款 + 實際損害認定,含實際損害(醫療費、修繕費、薪資損失)及法院認定的精神慰撫金。

Q10怎麼證明加害者是受僱人?

提供勞動契約、薪資轉帳紀錄、打卡紀錄、工作排班表、指揮監督關係的證據(LINE 工作群組對話、職務分派紀錄)。

Q11保險法 31 vs 民法 188 差在哪?

保險法 31 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給付義務,民法 188 是僱用人對被害人的賠償責任。前者管保險理賠,後者管民事責任。

Q12員工下班私用公司車出事保險還賠嗎?

下班私用通常不在「執行職務」範圍,保險公司可能拒賠,但若車險保單有「經被保險人允許使用車輛之人」條款則可能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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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對不同主體所致損害的承保範圍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損害保險契約,為賠償損失之契約。   保險人之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物,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價值之總額。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0251127 全文修正)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0520820 全文修正)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要保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0181224 制定)

損害保險契約,為賠償損失之契約。   保險人之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物,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價值之總額。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0251127 全文修正)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0520820 全文修正)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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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