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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33 條(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2.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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