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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33 條(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2.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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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救助費用),負➡️償還之責。 救助義務 最大善意原則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鼓勵救助,無後顧之憂 🔵葉啟洲師: 33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不包括「❌人壽保險」 II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投保比例)定之。 一部保險 🔵葉啟洲師: 33未規定保險人有救助義務,但有學說認為可目的性擴張98 2反面推論or 海商法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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