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33 條(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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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救助費用),負➡️償還之責。
救助義務
最大善意原則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鼓勵救助,無後顧之憂
🔵葉啟洲師:
33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不包括「❌人壽保險」
II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投保比例)定之。
一部保險
🔵葉啟洲師:
33未規定保險人有救助義務,但有學說認為可目的性擴張98 2反面推論or 海商法130
ywangjoker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第一項為第72條之例外
vvnn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不以有效果為必要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