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47 條(保險契約代訂之效力)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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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保險法第 47 條,合夥人或共有人共同投保時,必須在契約上載明「為全體訂立」之意旨,否則保險利益僅及於要保人本人份額。
Q · 合夥開店一個人去保火險,所有合夥人都有保到嗎?
依保險法第 47 條,合夥人或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代表訂立保險契約,若希望保險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必須在契約上明確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為全體共有人」訂立之意旨。沒寫,保險公司就推定只保障要保人本人的應有部分,其他合夥人或共有人不在理賠射程內。三個人合夥開的店燒了,只有一個人領得到保險金。
白話解讀
三個朋友合夥開了一家餐廳,其中一個人去保了火災險。一場大火把餐廳燒了。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問:這張保單保的是你一個人的份額,還是你們三個人的整間餐廳?如果保單上沒寫「為全體合夥人訂立」,保險公司可能只賠你那三分之一。另外兩個合夥人的損失?抱歉,不在這張保單的射程範圍內。這條就是為了防止這種悲劇。它要求:合夥人或共有人中的一個人或幾個人去投保,如果保障範圍要及於全體,必須在契約上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沒寫,就只保到你自己的那一份。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47 條規定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保險契約,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於契約上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為全體共有人」訂立之意旨,建立合夥與共有財產投保時的識別規則,避免理賠時保險利益歸屬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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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47 條規定什麼?▾
合夥或共有財產投保時,必須在保單載明為全體訂立的意旨,否則只保到要保人份額
Q2合夥開店保險要寫誰的名字?▾
要保人欄位寫負責投保的合夥人,但要在特別約定欄位載明「為全體合夥人OOO、OOO、OOO訂立」
Q3共有房屋一個人去保險其他人有保到嗎?▾
沒在保單載明為全體共有人訂立,依保險法 47 條法律推定只保到要保人的應有部分
Q4什麼叫「為全體訂立之意旨」?▾
在保單上明確寫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的姓名與「為其等利益訂立」的字樣
Q5合夥保險沒載明全體出事怎麼辦?▾
保險公司只賠要保人份額,其他合夥人需依合夥內部關係向要保人求償,無法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
Q6保險法 47 條跟第 45 條差在哪?▾
第 45 條是為他人利益訂立的一般規定,第 47 條專門針對合夥與共有財產的識別載明要求
Q7保險法 47 條跟第 46 條怎麼配合?▾
第 46 條規定代理人代訂應載明代訂意旨,第 47 條規定合夥共有應載明為全體訂立的意旨,兩者都是身份識別載明義務
Q8保險業務員忘了寫為全體訂立怎麼辦?▾
可在批註單補載明,若已出險可主張業務員告知義務違反,並提合夥契約佐證真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insurance_coverage | claim_right | dispute_risk |
|---|---|---|---|
| 保單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 | 保險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 | 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皆可向保險公司主張 | 出險時無歸屬爭議,依合夥契約或共有比例分配 |
| 保單未載明,僅以要保人個人名義投保 | 保險利益僅及於要保人之應有部分 | 僅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請求 | 其他合夥人或共有人僅能依合夥內部關係向要保人求償,無法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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