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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47 條(保險契約代訂之效力)

保險契約由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而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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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保險法第 47 條,合夥人或共有人共同投保時,必須在契約上載明「為全體訂立」之意旨,否則保險利益僅及於要保人本人份額。

Q · 合夥開店一個人去保火險,所有合夥人都有保到嗎?

依保險法第 47 條,合夥人或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代表訂立保險契約,若希望保險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必須在契約上明確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為全體共有人」訂立之意旨。沒寫,保險公司就推定只保障要保人本人的應有部分,其他合夥人或共有人不在理賠射程內。三個人合夥開的店燒了,只有一個人領得到保險金。

白話解讀

三個朋友合夥開了一家餐廳,其中一個人去保了火災險。一場大火把餐廳燒了。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問:這張保單保的是你一個人的份額,還是你們三個人的整間餐廳?如果保單上沒寫「為全體合夥人訂立」,保險公司可能只賠你那三分之一。另外兩個合夥人的損失?抱歉,不在這張保單的射程範圍內。這條就是為了防止這種悲劇。它要求:合夥人或共有人中的一個人或幾個人去投保,如果保障範圍要及於全體,必須在契約上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沒寫,就只保到你自己的那一份。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47 條規定合夥人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訂立保險契約,其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者,應於契約上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為全體共有人」訂立之意旨,建立合夥與共有財產投保時的識別規則,避免理賠時保險利益歸屬發生爭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夥開店,保險要怎麼保才能保到所有人?

在要保書上明確寫「為全體合夥人OOO、OOO、OOO之利益訂立」,最好直接列出每個合夥人的姓名。如果合夥人會變動,寫「為全體合夥人訂立」搭配合夥契約作為佐證也可以。內行人提示:把這件事寫進合夥契約的保險條款裡,約定「由X負責投保,保險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這樣即使保單上漏寫,你還有合夥契約可以對X主張。

Q2共有房屋只有一個人去保險,其他共有人的權益怎麼辦?

如果保單沒載明為全體共有人訂立,保障範圍依法只及於該要保人的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要嘛自己另外投保自己的份額,要嘛要求負責投保的人在保單上補載全體共有人的意旨。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保險業務員不會主動問你是不是共有人,你必須自己主動告知並要求在保單上載明,否則出事後才發現只保到一部分就來不及了。

Q3保險法第 47 條是什麼?

規範合夥人或共有人代表投保時的識別載明規則,沒寫「為全體訂立」保險利益只及於要保人個人份額。

Q4什麼叫「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意旨」?

在保單上明確寫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的姓名與「為其等利益訂立」的字樣,列出每個人姓名最為穩妥。

Q5保險法 47 條的「合夥人」與「共有人」差在哪?

合夥人是依民法 668 條公同共有合夥財產的人,共有人是依民法 817 條按應有部分共有財產的人,兩者法律關係不同但同受本條規範。

Q6保險法 47 條跟第 45 條怎麼區分?

第 45 條是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契約的一般規定,第 47 條是專門針對合夥與共有財產的特殊識別規定,47 條是 45 條的具體化。

Q7合夥開店保險要怎麼保才能保到所有人?

要保書「特別約定欄位」明確寫「為全體合夥人OOO、OOO、OOO之利益訂立」,列出每個合夥人姓名與身分證字號。

Q8保險金理賠時怎麼分配給全體合夥人?

若載明為全體訂立,依合夥契約約定的盈虧分配比例分配;未約定時依民法 677 條依各合夥人出資比例。

Q9合夥保險出險請求權怎麼行使?

由要保人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之代表持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核發保險金後依合夥契約分配。

Q10怎麼證明保險是為全體合夥人訂立?

保單批註欄載明文字、合夥契約保險條款約定、保費分攤紀錄、業務員告知紀錄、要保書特別約定欄位記載,多重證據相互佐證。

Q11保險法 47 條 vs 第 46 條代訂載明差在哪?

46 條是代理人代訂保險契約應載明代訂意旨,47 條是合夥共有投保應載明為全體訂立意旨。46 是身份代理識別,47 是利益歸屬識別。

Q12保險法 47 條 vs 第 48 條共保條款差在哪?

47 條規範合夥共有財產由一人代表投保的識別載明,48 條規範保險業者之間的共同保險約定條款,前者是要保人面議題,後者是保險人面議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insurance_coverageclaim_rightdispute_risk
保單載明「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保險利益及於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全體合夥人或共有人皆可向保險公司主張出險時無歸屬爭議,依合夥契約或共有比例分配
保單未載明,僅以要保人個人名義投保保險利益僅及於要保人之應有部分僅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請求其他合夥人或共有人僅能依合夥內部關係向要保人求償,無法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상법 제639조(타인을 위한 보험계약)
🇩🇪 德國VVG §§ 43-48(Versicherung für fremde Rechnung)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12-1(Assurance pour compte de qui il appartiend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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