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48 條(共保條款)
- 1.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 2.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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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48 條規定自負額制度:保險人得約定要保人自行負擔部分損失,且要保人不得將該部分另向他保險人投保。
Q · 保險自負額是什麼,可以另外找別家保險公司投保嗎?
依保險法第 48 條第一項,保險人可以約定保險標的物的一部分由要保人自行承擔損失,這就是俗稱的「自負額」「共保額」「免賠額」。第二項規定,已有自負額約定時,要保人不能將這未保險部分另向其他保險公司訂約。違反規定,該部分契約可能無效。自負額目的在於控制道德風險,讓被保險人保有自我防範損失的動機。
白話解讀
你的車險保單上有一行字你可能從沒注意過:「自負額新台幣三千元」。這意味著每次出事,前三千塊你自己吞,保險公司只賠超過的部分。這就是本條規定的「共保條款」(co-insurance clause),保險公司可以約定讓你自己承擔一部分風險。為什麼保險公司要這樣做?因為如果你什麼損失都不用扛,你可能會變得不在乎風險。車子小刮都送修、倉庫不裝防盜鎖、店面不放滅火器。自負額的本質是讓你「有痛感」,維持你自己防範風險的動機。但第二項才是很多人不知道的重點:你不能把自負額的那部分拿去另外找一家保險公司保。也就是說,保險公司讓你自己扛的那塊,你必須真的自己扛,不能偷偷轉嫁。違反的後果可能讓這部分的保險契約無效。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48 條建立共保條款(自負額)制度。第一項授權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保險標的物的一部分由要保人自行負擔損失;第二項禁止要保人就未保險部分另向他保險人投保。此制度為控制道德風險、維持要保人防範損失動機的核心設計,廣泛應用於商業火險、汽車保險、健康保險、產物保險等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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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自負額是什麼?▾
保險公司與你約定每次理賠時,你要先自己承擔一部分損失金額,超過的部分才由保險公司賠。
Q2共保條款是什麼意思?▾
保險公司讓你承擔保險標的物一部分損失的約定,自負額是常見形式。
Q3自負額可以另外找別家保險公司保嗎?▾
不行。保險法第 48 條第二項禁止要保人將未保險部分另向他保險人投保。
Q4保險自負額怎麼算?▾
視保單條款而定,分扣除式(理賠金 = 損失 - 自負額)和起賠式(損失超過門檻才全額理賠)。
Q5為什麼保險公司要訂自負額?▾
控制道德風險,維持要保人防範損失的動機,並降低小額理賠的行政成本。
Q6提高自負額能降保費嗎?▾
可以。提高自負額是降低保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續保時可主動跟保險公司談。
Q7違反自負額另保的後果是什麼?▾
該部分契約可能被認定無效,且原保險公司可能主張權益受損。
Q8自負額和複保險有什麼不同?▾
自負額是自己承擔一部分損失;複保險是多家保險公司就同一標的同時承保(保險法第 35-37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tails |
|---|---|
| 扣除式自負額(Deductible) | 理賠金額 = 損失金額 - 自負額;不論損失多少都先扣除固定金額;常見於車險、火險。 |
| 起賠式自負額(Franchise) | 損失超過門檻才全額理賠,未超過則零賠;多用於海上保險、貨運保險。 |
| 比例式共保(Co-insurance) | 依約定比例(如 80/20)分擔每次損失;多用於商業保險與健康保險。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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