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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48 條(共保條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2.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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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ommychung2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特約條款→自負責任額,標的物可分時是否可他保險人辦理承保?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險人得「約定」(特約條款)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II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葉啟洲師:任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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