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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58 條(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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