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8 條(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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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chih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讓保險人能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保全標的物,並調查事實、搜集證據。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EXC本法另有規定(目前沒有另外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目前契約也多是5日)外,應於📌知悉後5日內「通知」(✅口頭)保險人。
最大善意原則
🔵葉啟洲師:
違反58五日危險發生通知義務是常態,尤其要保人過世時頭七都還沒過
🥣實務:
單純違反58五日危險發生通知義務(沒有另外違反64),不適用57 解除保險契約(最後手段)
wx68
3 years ago
最大善意原則的具體規定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保險法第58條、第34條)
危險增減之通知義務(保險法第59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