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9 條(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 1.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2.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3.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4.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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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59條規範要保人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自己造成須事先通知,非自己造成則十日內通知,危險降低時可請求退費。
Q · 投保後生活變動,要不要告訴保險公司?
依保險法第59條,要保人對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情形負通知義務:自己行為造成的危險增加(如改裝房屋、變更車輛用途)須事先通知;非自己造成(如鄰居開了加油站)則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違反者保險人得依第60條終止契約。第四項並賦予危險降低時請求重新核定保費之退費權利。
白話解讀
你買了火災保險後把一樓改成瓦斯行,你買了車險後把家用車拿去跑Uber,你保了住宅火險然後在客廳囤放煙火。這些行為有個共同點:你讓風險變高了,但保費還是照原來的算。保險公司當初收你的保費,是根據「你說的那個風險等級」來定價的。你偷偷把風險拉高,等於讓保險公司用低價扛高風險,這不公平。所以這條規定了三種情境、三種通知時限。你自己造成風險增加的(改裝房屋、變更用途),必須「事先」通知,還沒做之前就要講。不是你造成的但你知道了(隔壁開了加油站),十天內通知。而且這條還藏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權利:風險降低的時候,你可以反過來要求保險公司重新算保費、把錢退給你。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59條規範要保人之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建立三層通知架構:契約所載增加危險情形於知悉後通知、自己行為造成且達應增保費或終止契約程度者須事先通知、非自己行為造成者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並賦予被保險人於危險減少時請求重新核定保費之權利,是保險對價平衡機制的核心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59條規定什麼?▾
規範要保人對危險增加之三層通知義務,及危險減少時的保費重新核定權
Q2危險增加沒通知保險公司會怎樣?▾
保險人得依第60條終止契約,第二項情形者並得依第63條請求賠償損失
Q3什麼算「危險增加」?▾
保險標的風險狀況惡化到足以影響保費計算或承保意願之程度
Q4風險降低真的可以退保費嗎?▾
可以。第四項明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Q5自己造成 vs 非自己造成差在哪?▾
通知時點不同:自己造成事先通知、非自己造成知悉後十日內通知
Q6出租自家房子算危險增加嗎?▾
通常算。住宅變營業用途風險上升,多數產險保單列為應通知事項
Q7車險登記自用後跑外送要通知嗎?▾
要。自用變營業使用屬第二項自己行為造成的危險增加,必須事先通知
Q8保險公司知道危險增加沒處理算什麼?▾
依第60條第二項保險人喪失終止契約權利,等同默認接受新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self_caused | non_self_caused | contract_listed |
|---|---|---|---|
| 通知時點 | 行為前事先通知 | 知悉後十日內通知 | 知悉後通知(未明定時限) |
| 未通知後果 |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並依第63條請求賠償損失 |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 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
| 典型情境 | 改裝房屋、變更車輛用途、開始高風險職業活動 | 鄰居開設危險工廠、隔壁加油站新開、社區治安惡化 | 保單條款明文列舉之具體變動事項 |
| 舉證責任 | 保險人須證明要保人有此行為且達應增保費程度 | 保險人須證明要保人知悉超過十日 | 依保單條款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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