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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60 條(危險增加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2.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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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險遇有59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情形,得1️⃣終止契約,或2️⃣提議另定保險費。 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對價衡平原則 Exc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葉啟洲師:因終止契約所生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違反「危險維持義務」 🔵葉啟洲師: 「損害賠償義務人」限於「要保人」(因為被保險人非契約當事人) II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禁反言原則
wx68
2 years ago
對價平衡原則的具體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