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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保險法 第 60 條(危險增加之效果)

  1. 1.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2. 2.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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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60 條:保險人於危險增加時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但知悉後仍收保費等維持契約行為,永久喪失終止權。

Q · 保險公司知道我風險變高還繼續收保費,事後還能拒賠嗎?

依保險法第 60 條第二項,保險人知悉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為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即喪失第一項終止契約與調整保費的權利。此「喪失」為永久性、不可逆。實務上保險公司常因業務員、理賠人員的個別行為被認定為「公司知悉」,事後拒賠時的抗辯基礎已被自己打廢。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發現你的風險變高了,手上有兩張牌可以打:終止契約,或者提議加保費。它不能兩張同時出,也不能什麼都不做然後等你出事再拒賠。如果它選擇提議加保費而你不同意,契約就自動終止。但這裡有一個對你極度有利的陷阱題:如果保險公司「知道」你風險增加了,卻繼續收你的保費、繼續幫你理賠、或者做了任何「看起來像是維持契約」的事情,它就永遠喪失終止契約的權利。永遠。不是暫時的,是不可逆的。這等於保險公司用自己的行為替你把風險鎖進了保障範圍裡。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60 條規範保險人於危險增加時之效果,賦予保險人「終止契約」與「提議另定保險費」二擇一之形成權,並於第二項以禁反言邏輯設置權利喪失條款,禁止保險人於明知危險增加後又為維持契約之表示後反悔行使終止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能因為我風險變高就終止契約嗎?

可以,但必須在知悉後合理時間內行使,且未做維持契約的表示。

Q2保險公司提議加保費,我不同意會怎樣?

依保險法 60 條,不同意的那一刻契約即終止,無法定緩衝期。

Q3業務員看到我家有改變但沒說話,公司還能拒賠嗎?

業務員的知悉可能構成公司知悉,繼續收保費等於喪失終止權。

Q4已繳的保費契約終止後會退嗎?

未到期保費應按比例返還,記得索取。

Q5因被保險人自己造成危險增加終止,保險公司能求償嗎?

依第 59 條第二項情形終止時,保險人就其損失得請求賠償。

Q6什麼算「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

續約通知、調整批單、年度健檢通知、給付理賠金等任何與「契約存續」相符的行為。

Q7保險公司知悉危險增加多久內必須行使終止權?

法律未明定期限,但須在合理時間內,拖延可能構成怠於行使。

Q8權利喪失後保險公司還有救濟管道嗎?

原條文下的終止與調費權永久喪失,僅能就未來新發生的危險增加情形重新行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保險人權利被保險人對策
保險公司知悉後立即終止終止權 / 調費權有效檢查通知是否書面、是否有給予合理回應期
保險公司知悉後仍收保費終止權永久喪失(第二項)保留所有繳費紀錄作為日後拒賠抗辯之證據
保險公司提議加保費,被保險人同意契約存續、新風險納入承保保留同意紀錄,事後出險可主張承保範圍
保險公司提議加保費,被保險人不同意契約即時終止趁終止前完成新投保,避免空窗期
因被保險人自身行為導致危險增加而終止可請求賠償損失(但書)蒐集危險增加非可歸責於己的證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 第 29 条(危険増加による解除)
🇰🇷 韓國상법 제652조(위험변경증가의 통지와 계약해지)
🇨🇳 中國保險法 第 52 條(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与处理)
🇩🇪 德國VVG § 24(Kündigung wegen Gefahrerhöhung)/§ 25(Prämienerhöhung wegen Gefahrerhöhung)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13-4(aggravation du risque)
🇺🇸 美國Increase of hazard clause(Standard Fire Policy)+ 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 261 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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