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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61 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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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事故與增加之危險不具因果關係)者。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61屬於54 1規定之「相對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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