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61 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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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68
2 years ago
對價平衡原則德具體規定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事故與增加之危險不具因果關係)者。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61屬於54 1規定之「相對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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