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62 條(不負通知義務者)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一、為他方所知者。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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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62 條規定三種免通知情形:他方已知、依通常注意應知、經他方聲明不必通知。本條限縮通知義務範圍。
Q · 保險公司事後說我沒通知,但其實它自己早就知道,怎麼辦?
依保險法第 62 條,當事人對於他方已知、依通常注意應知,或經他方聲明不必通知之事項,不負通知義務。保險公司核保時掌握的要保書資訊、查勘報告現場記錄、業務員口頭承諾「不用通知」,這三類都不能事後拿來主張被保險人違反通知義務。實務上 70% 通知爭議卡在「我說他知道、他說他不知道」的舉證戰,書面留存是勝敗關鍵。
白話解讀
保險契約裡塞了一大堆「你有義務通知保險公司」的條款,前面第 57 到 59 條就是在講這些。但這條幫你畫了一條底線:有些事情,你根本不需要通知。為什麼?因為保險公司自己就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或者它自己說過不用通知。第一款:對方已經知道的事你不用再講一遍。你投保時在要保書上寫了「房屋用途:餐廳」,保險公司核保通過了,事後不能說「你沒通知我你開餐廳」。第二款更狠:依照正常注意就應該知道的事,你也不用通知。保險公司派人來現場查勘過,查勘報告裡明明有照片拍到你的營業設備,事後說「我不知道」?法律不接受這種裝傻。第三款最直接:對方自己說「這個不用通知」,事後不能反悔說你違反通知義務。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62 條為通知義務的免除規範,列舉三款一方對他方不負通知義務的情形:他方已知者(第一款)、依通常注意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第二款)、一方對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第三款)。本條限縮保險法第 57 條怠於通知解約權、第 58 條危險發生通知義務、第 59 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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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 62 條是什麼?▾
規範通知義務的三種免除情形,封住保險公司假裝不知的抗辯。
Q2什麼情況下被保險人不用通知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已知、依通常注意應知、或已聲明不必通知三種情形。
Q3保險公司業務員說不用通知,事後反悔有效嗎?▾
業務員授權範圍內聲明歸保險公司,但要留書面證據。
Q4怎麼證明保險公司「應知」某件事?▾
翻出核保查勘報告、要保書、現場照片、過往理賠紀錄。
Q5網路投保第二款還能用嗎?▾
能用但範圍縮小,主要靠要保書揭露資訊和保險公司資料庫。
Q6保險法 62 跟 57 條怎麼搭配?▾
62 條是 57 條解約權的抗辯,限縮保險公司行使解約權的空間。
Q7依通常注意應知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以專業保險人正常注意標準,業務流程中應該發現的事實為準。
Q8聲明不必通知一定要書面嗎?▾
口頭也算但須舉證,建議書面或留通訊紀錄為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適用情形 | 舉證對象 | 常見證據 |
|---|---|---|---|
| 第一款(已知) | 保險公司在締約時已實際知悉的事項 | 被保險人舉證保險公司已知 | 要保書揭露、核保決定書、保險公司書面回覆 |
| 第二款(應知) | 依專業保險人通常注意標準應發現的事項 | 被保險人舉證保險公司流程應發現 | 查勘報告、現場照片、過往理賠資料、同業公開風險資料 |
| 第三款(聲明不必通知) | 保險公司明示或默示放棄通知要求 | 被保險人舉證保險公司曾聲明 | 業務員通訊紀錄、保險公司書面說明、條款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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