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62 條(不負通知義務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一、為他方所知者。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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