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62 條(不負通知義務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一、為他方所知者。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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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0602
6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契約誠信原則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62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一、為「他方所知」者。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葉師:
保險人調查義務類推適用62 2款通知義務,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時(例如通常檢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負告知義務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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