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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62 條(不負通知義務者)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一、為他方所知者。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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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62 條規定三種免通知情形:他方已知、依通常注意應知、經他方聲明不必通知。本條限縮通知義務範圍。

Q · 保險公司事後說我沒通知,但其實它自己早就知道,怎麼辦?

依保險法第 62 條,當事人對於他方已知、依通常注意應知,或經他方聲明不必通知之事項,不負通知義務。保險公司核保時掌握的要保書資訊、查勘報告現場記錄、業務員口頭承諾「不用通知」,這三類都不能事後拿來主張被保險人違反通知義務。實務上 70% 通知爭議卡在「我說他知道、他說他不知道」的舉證戰,書面留存是勝敗關鍵。

白話解讀

保險契約裡塞了一大堆「你有義務通知保險公司」的條款,前面第 57 到 59 條就是在講這些。但這條幫你畫了一條底線:有些事情,你根本不需要通知。為什麼?因為保險公司自己就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或者它自己說過不用通知。第一款:對方已經知道的事你不用再講一遍。你投保時在要保書上寫了「房屋用途:餐廳」,保險公司核保通過了,事後不能說「你沒通知我你開餐廳」。第二款更狠:依照正常注意就應該知道的事,你也不用通知。保險公司派人來現場查勘過,查勘報告裡明明有照片拍到你的營業設備,事後說「我不知道」?法律不接受這種裝傻。第三款最直接:對方自己說「這個不用通知」,事後不能反悔說你違反通知義務。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62 條為通知義務的免除規範,列舉三款一方對他方不負通知義務的情形:他方已知者(第一款)、依通常注意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第二款)、一方對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第三款)。本條限縮保險法第 57 條怠於通知解約權、第 58 條危險發生通知義務、第 59 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適用範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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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業務員說不用通知,出事後公司說那不算數,怎麼辦?

這是第三款「經聲明不必通知」的經典爭議。關鍵在於業務員是否有代理保險公司做出該聲明的權限。依保險法第 8 條,保險業務員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效力歸於保險公司。如果業務員是在推銷或核保過程中說的,通常認定在其職務範圍內。內行人提示:不管業務員說什麼,最強防護是書面化。事後用 LINE 或 email 跟業務員確認「您剛才說 XX 不需要通知對吧」,對方回覆即留下證據鏈。

Q2網路投保沒有查勘,第二款還能用嗎?

能用但範圍比較窄。網路投保的「應知」範圍主要限於線上填寫的投保資訊和系統能自動勾稽的資料(如保險公司理賠資料庫)。沒有現場查勘,保險公司確實比較難被認定「應知」現場狀況。但如果在要保書上已填了營業用途,保險公司核保通過,它不能事後說不知道。內行人提示:網路投保時,要保書裡填的每一個欄位都是未來的保護傘,填得越詳實,保險公司事後能攻擊的空間越小。

Q3保險法 62 條是什麼?

規範通知義務三種免除情形:他方已知、依通常注意應知、經他方聲明不必通知。是被保險人對抗保險公司事後翻臉的法律依據。

Q4保險法 62 條三款差在哪?

第一款重「實際已知」、第二款重「應知(推定)」、第三款重「聲明放棄」。舉證對象不同:一款找實證、二款看流程、三款找紀錄。

Q5什麼叫依通常注意應知?

以專業保險人正常注意標準,業務流程中應發現的事實。例如核保查勘照片所示、要保書揭露資訊、同業公開風險資料。

Q6保險法 62 跟 64 條據實說明差在哪?

62 條限制保險公司可主張的通知義務範圍(抗辯),64 條規範被保險人主動揭露義務。62 是抗辯、64 是義務,方向相反互為配套。

Q7怎麼主張保險法 62 條抗辯?

蒐集投保文件 → 比對保險公司已知資訊 → 整理查勘報告應知事項 → 保存業務員聲明證據 → 書面提出抗辯。

Q8怎麼證明保險公司「應知」?

翻出核保查勘報告、現場照片、要保書、過往理賠紀錄、保險公司書面回覆,建構「業務流程應發現」事實鏈。

Q9業務員口頭聲明怎麼留證據?

電話或當面溝通後立刻用 LINE / email 補書面確認,對方回覆即留下證據鏈。錄音須注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雙方同意原則。

Q10主張 62 條抗辯後保險公司還能怎麼反擊?

主張查勘範圍不及該事項、業務員無權代理該聲明、或被保險人有獨立的據實說明義務違反(第 64 條)。

Q11保險法 62 vs 民法 148 誠信原則哪個有利?

保險法 62 條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且舉證門檻較民法 148 誠信原則更明確。優先援引 62 條。

Q12保險法 62 vs 消保法第 11 條哪個適用?

62 條規範通知義務免除,消保法 11 條規範定型化契約解釋。同案可能併行適用,互不排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適用情形舉證對象常見證據
第一款(已知)保險公司在締約時已實際知悉的事項被保險人舉證保險公司已知要保書揭露、核保決定書、保險公司書面回覆
第二款(應知)依專業保險人通常注意標準應發現的事項被保險人舉證保險公司流程應發現查勘報告、現場照片、過往理賠資料、同業公開風險資料
第三款(聲明不必通知)保險公司明示或默示放棄通知要求被保險人舉證保險公司曾聲明業務員通訊紀錄、保險公司書面說明、條款文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平成20年)第28条但書(保険者の悪意・重過失による告知義務違反解除権の制限)
🇰🇷 韓國상법 제651조 단서(보험자가 알고 있었거나 알 수 있었던 사항에 대한 고지의무 면제)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16 條第 6 款(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 德國VVG § 19 Abs. 5(Anzeigepflicht entfällt bei Kenntnis des Versicherers von der Gefahrumstand)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13-2(déclaration de l'assuré - exception en cas de connaissance préalable de l'assureur)
🇺🇸 美國Restatement of the Law, Liability Insurance § 5(waiver and estoppel of insurer's notification requir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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