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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保險法 第 63 條(怠於通知之賠償)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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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63 條規定要保人遲延通知保險公司,須對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Q · 出事忘了通知保險公司,最壞的後果是什麼?

依保險法第 63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於第 58 條(事故發生後 5 日內)或第 59 條第 3 項(危險增加 10 日內)的法定期限內通知保險人,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三個成立要件:要保人有遲延通知事實、保險人有實際損失、損失與遲延之間有因果關係。實務常見情境包含事故後拖延通知導致證據滅失、修復費用增加,或危險增加未通知導致保險人錯估費率。

白話解讀

保險出事後最常見的心態是「先處理眼前的事,通知保險公司晚一點沒關係」。但第63條告訴你,這個「晚一點」可能讓你從債權人變成債務人。保險法第58條規定危險增加時要通知保險公司,第59條第3項規定事故發生後也有通知期限。你如果超過這些期限才通知,不只是理賠可能被打折扣,你還得「賠償」保險公司因為你遲報而多付出的損失。沒錯,是你賠保險公司,不是保險公司賠你。例如車險出險後你拖了兩週才報,這段時間車子又被撞一次,保險公司多賠的那部分,可以回過頭來找你要。多數人完全不知道這條路是雙向的。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63 條為通知義務違反之損害賠償條款,規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於第 58 條(事故發生通知)或第 59 條第 3 項(危險增加通知)所定期限內為通知時,對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屬於保險契約雙務原則下,要保人法定協力義務的損害賠償基礎,與第 57 條解約權形成雙重制裁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 63 條是什麼?

通知義務違反的損害賠償條款,要保人若未在期限內通知保險公司,造成保險人損失要賠錢給保險公司。

Q2沒通知保險公司會被拒賠嗎?

拒賠是第 57 條和第 59 條的問題,63 條處理另一件事:你的遲延造成保險公司多花錢,他們可以反向跟你求償。

Q3保險的通知期限是多少天?

事故發生後 5 日內(第 58 條),危險增加且不可歸責於要保人時 10 日內(第 59 條第 3 項)。

Q4保險公司怎麼證明我有遲延通知?

需證明你知悉事故或危險增加的具體時點、實際通知時點、兩者間隔超過法定期限,三個證據缺一不可。

Q5通知要用什麼方式才有效?

書面為佳(存證信函、email 含送達回執),口頭通知舉證困難。保留時間戳記是封死爭議的關鍵。

Q6保險公司能要求我賠多少錢?

限於因遲延通知而額外發生的損失,不是全額理賠金。實務上常見項目包含證據滅失導致的調查成本、損害擴大金額。

Q7保險公司反向求償有時效嗎?

依保險法第 65 條,2 年消滅時效,自保險人得行使請求權之日起算。

Q8遲延通知能補救嗎?

補通知時附上合理延遲理由(不可抗力、不知情等),可降低保險公司主張損害的空間,但無法完全消滅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性質違反後果時點
通知義務(第 63 條)投保後義務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後或危險增加後
據實說明義務(第 64 條)投保前義務契約解除權訂約時
解約權(第 57 條)投保後義務違反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怠於通知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保険法(平成20年)第31条(危険増加時の通知義務違反)+ 第28条(保険事故発生通知)
🇰🇷 韓國상법 제652조(위험변경증가의 통지의무)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52條(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通知義務)
🇩🇪 德國VVG § 23(Gefahrerhöhung)+ § 30 + § 31(Anzeigepflicht und Folgen)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 113-2(déclaration des sinistres et aggravations de ris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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