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63 條(怠於通知之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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