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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65 條(消滅時效)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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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保險契約權利時效 2 年,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並設三款例外起算點。

Q · 保險理賠的請求權有時效嗎?多久?

依保險法第 65 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但設三款例外起算點:(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請求係由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起算。

白話解讀

保險理賠的權利有一個你看不見的倒數計時器:兩年。從你「可以請求的那一天」開始倒數,不管你知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權利,不管你忙不忙,不管你跟保險公司還在談判中,兩年一到,權利直接蒸發。但這個計時器的「啟動鍵」藏著三個例外規則,搞懂這三個例外的人,跟不知道的人,面對同一張保單會做出完全不同的決定。第一款:保險公司想用你的隱匿不實來解約,時效從他們「知道」的那天才開始算。第二款:如果你能證明自己不是因為懶才不知道出險,時效從你知道的那天算。第三款:你的理賠是因為別人來跟你求償才觸發的(例如責任險),時效從你收到第三人請求那天算。這三個例外不是給你拖延用的,是確保計時器不會在你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的時候就偷偷歸零。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65 條規範保險契約所生權利之短期消滅時效,採二年期間,並依保險人主觀知情、利害關係人非因疏忽不知情、第三人請求觸發等三種事實型態,分別設定時效起算點,調和法律安定性與實質公平之衝突。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理賠時效是多久?

依保險法第 65 條,二年。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

Q2保險公司一直在審查算時效中斷嗎?

不算。單純協商、催件、口頭承諾都不能中斷時效,僅起訴、聲請調解、申請評議才中斷...

Q3保險理賠超過兩年還能告嗎?

原則不能,但若符合本條三款例外可主張起算點延後...

Q4怎麼讓保險時效中斷?

向法院起訴、聲請調解、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三種法定方式...

Q5後遺症晚才發現算時效嗎?

看是否符合第二款「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能證明則自知情日起算...

Q6責任險賠第三人時效怎麼算?

依第三款,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起算二年...

Q7繼承到的舊保單還能申請嗎?

若繼承人非因疏忽不知保單存在,依第二款自發現保單日起算二年...

Q8時效完成後保險公司主動賠了能拒嗎?

可以。時效抗辯為保險公司權利,未主張時效已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完成請求返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第 125 條保險法第 65 條
起算原則請求權成立時起算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
時效期間15 年2 年
例外起算規定無特別規定三款例外(主觀知情/非因疏忽不知/第三人請求觸發)
中斷事由民法第 129 條(請求、承認、起訴)準用民法第 129 條 + 金融消費評議申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第 95 条(保険給付請求権等の消滅時効 3 年)
🇰🇷 韓國상법 제662조(보험금청구권의 소멸시효 3 년)
🇨🇳 中國保险法第 26 条(人身保险 2 年/其他 5 年)
🇩🇪 德國VVG § 195 i.V.m. BGB § 195(regelmäßige Verjährungsfrist 3 Jahre)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14-1(prescription biennale 2 ans)
🇺🇸 美國State-specific insurance codes(typically 1-6 years contractual lim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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