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65 條(消滅時效)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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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保險契約權利時效 2 年,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並設三款例外起算點。
Q · 保險理賠的請求權有時效嗎?多久?
依保險法第 65 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但設三款例外起算點:(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請求係由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起算。
白話解讀
保險理賠的權利有一個你看不見的倒數計時器:兩年。從你「可以請求的那一天」開始倒數,不管你知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權利,不管你忙不忙,不管你跟保險公司還在談判中,兩年一到,權利直接蒸發。但這個計時器的「啟動鍵」藏著三個例外規則,搞懂這三個例外的人,跟不知道的人,面對同一張保單會做出完全不同的決定。第一款:保險公司想用你的隱匿不實來解約,時效從他們「知道」的那天才開始算。第二款:如果你能證明自己不是因為懶才不知道出險,時效從你知道的那天算。第三款:你的理賠是因為別人來跟你求償才觸發的(例如責任險),時效從你收到第三人請求那天算。這三個例外不是給你拖延用的,是確保計時器不會在你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的時候就偷偷歸零。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65 條規範保險契約所生權利之短期消滅時效,採二年期間,並依保險人主觀知情、利害關係人非因疏忽不知情、第三人請求觸發等三種事實型態,分別設定時效起算點,調和法律安定性與實質公平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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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理賠時效是多久?▾
依保險法第 65 條,二年。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
Q2保險公司一直在審查算時效中斷嗎?▾
不算。單純協商、催件、口頭承諾都不能中斷時效,僅起訴、聲請調解、申請評議才中斷...
Q3保險理賠超過兩年還能告嗎?▾
原則不能,但若符合本條三款例外可主張起算點延後...
Q4怎麼讓保險時效中斷?▾
向法院起訴、聲請調解、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三種法定方式...
Q5後遺症晚才發現算時效嗎?▾
看是否符合第二款「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能證明則自知情日起算...
Q6責任險賠第三人時效怎麼算?▾
依第三款,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起算二年...
Q7繼承到的舊保單還能申請嗎?▾
若繼承人非因疏忽不知保單存在,依第二款自發現保單日起算二年...
Q8時效完成後保險公司主動賠了能拒嗎?▾
可以。時效抗辯為保險公司權利,未主張時效已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完成請求返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民法第 125 條 | 保險法第 65 條 |
|---|---|---|
| 起算原則 | 請求權成立時起算 |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 |
| 時效期間 | 15 年 | 2 年 |
| 例外起算規定 | 無特別規定 | 三款例外(主觀知情/非因疏忽不知/第三人請求觸發) |
| 中斷事由 | 民法第 129 條(請求、承認、起訴) | 準用民法第 129 條 + 金融消費評議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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