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65 條(消滅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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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chih
12 day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Q:約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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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民法第147條關於時效期間不得加長或減短的規定。
保險法第65條關於消滅時效期間的規定被認為是絕對強制規定,不適用保險法第54條第1項的規定。
延長時效期間會影響保險費率計算和整個保險共同團體的權益。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例如請求保險費、保險給付、救助費用償還),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變更時效為3年?
🔵肯(相對強制規定說;實務、葉啟洲師碩士論文):54 1
🔵反(絕對強制規定說;江朝國師):民法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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